已召開第3次說明會的「城鎮之心-金門後浦魅力城市營造計畫」案,日前(7/31)受到在場董森堡縣議員質疑,他就本案「成果報告書」提出質疑說,其中第57頁,市集大棚架(頂罩)的圖片疑似抄襲 Alvaro Siza世界博覽會葡萄牙里斯本館作品,是否有侵權之虞?
監造單位代替坐在一旁的法國設計師回覆表示,整個設計的「造型、結構」,與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是截然不同的,本案棚架(頂罩)是比較輕巧的8根柱子的規劃設計,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則是兩大建物間的《頂罩》是以RC鐵板並使用兩根鋼索懸吊,其作法是相當昂貴。
對此,我們就著作權法,共同來檢驗監造單位所稱「造型」與著作定義﹖其與屬於專利法的「結構」有否關聯性﹖又註明設計出處即可「合理使用」原創人的設計圖﹖
【編輯中心/金門特稿】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我們先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參考一則已確定的終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81年簡上字第423號判決這樣說的:「縱在社會觀念上不認違法,且非營利行為,對於著作權人之侵害微不足道,或僅有所謂著作權形式上(technical)之侵害,亦應負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責,自非事理之平。」
司法院第22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5則座談,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是這樣認為,第65條第2項第1款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例如利用他人著作於自己之創作中,此種「有生產力之使用」(productive use),較完全重製他人著作,利用人自己並無創作之「無生產力之使用」(unproductive use)容易主張合理使用。又如被告如係為非營利性之教育目的、科學或歷史等學術目的,較商業目的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即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對此,凡符合「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產局)曾委託一法律事務所執行「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實務見解之研究」研究報告,針對有關合理使用相關司法實務進行蒐集與篩選,並針對較具討論價值之主題,進行實務見解分析,特製作索引參考明確列舉「合理使用」態樣﹕包括「政府機關重製或著作利用」、「教學或研究目的利用」、「新聞報導與引用」、「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利用」、「改作利用(人格權、明示出處)」、「網路著作利用(重製、公開傳輸)」、「出租權、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
本案設計圖棚架(頂罩)「造型」與原創人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建築物」類似,又屬商業使用,沒有侵害原創人著作權﹖
監造單位代替坐在一旁的法國設計師回覆表示,整個設計的「造型、結構」,與原創人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是截然不同的,本案棚架(頂罩)是比較輕巧的「8根柱子」的規劃設計,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兩大建物間的《頂罩》則是以RC鐵板並使用「兩根鋼索懸吊」,監造單位並強調,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其作法是「相當昂貴」。
我們首先看著作的定義「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以及重製的「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對此,監造單位進一步解釋,其作品的頂罩「結構」是以比較輕巧的8根柱子的規劃設計,不同於Alvaro
Siza 里斯本頂罩「設計圖」以RC鐵板並使用兩根鋼索懸吊,則非屬於著作權法的著作及重製定義,也就是說專利權的「結構」與著作權法的著作定義「設計圖」間毫無關聯性可言。
另外,監造單位加碼表示,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其作法是「相當昂貴」,不但與侵害原創人著作權與否無關,其無憑無據,無異另起爭端!
既然監造單位所稱的「造型」,與著作權法定義的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的意思就相同了。對此,深具特色的鋼筋混擬土《頂罩》建築物,係由建築師Alvaro
Siza於1998年完成位於里斯本世博會的原創設計圖,原文(Designed by Siza Vieira for
the 1998 World Exhibition, the Pavilion of Portugal is famous for its
impressive concrete canopy)。
依此對照董森堡議員網站公開的兩張設計圖外觀,看來蠻相似,若本案法國設計師由金門縣政府有償支付價金委託辦理本案,其棚架(頂罩)設計圖即具有「商業」目的,不具備「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合理使用」。
又7/31監造單位回覆董森堡議員侵權疑慮時,僅辯解強調整個設計的「結構」,與Alvaro Siza 里斯本作品是截然不同處,並未針對「造型」(設計圖)的異同處詳細解析,對此,似可推定該棚架(頂罩)設計圖未「合理使用」在先,後未徵得原創人Alvaro
Siza建築師授權,似有涉及著作權法重製之嫌。即使本案法國設計師依法明示其出處,仍未符合智產局明確列舉「合理使用」態樣,亦無法變更成為「合理使用」,而使之合法化。
董森堡縣議員質疑市集大棚架(頂罩)的圖片,疑似抄襲 Alvaro Siza 里斯本世界博覽會葡萄牙館作品有否侵權之虞?對此,縣府應請監造單位就此一「造型」(設計圖)「說清楚、講明白」,否則果真有侵權行為,當事人不但須負刑事責任,另民事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的「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縣府肯定脫離不了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