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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勞工申請勞保給付被駁回 可依法提出爭議審議!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xinbaonews | 時間 :2019-08-06 | 664 瀏覽 : | 分享到:
勞動部為審議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救濟制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勞保局有關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可填具勞工(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提起爭議審議。
勞動部表示,民眾對勞保局的核定產生爭議,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程序,獲得再次審查的機會,同時也使勞保局可以自我審視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
民眾對勞保局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核定如有不服,可以填具「勞工(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提起爭議審議。相關資訊請上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就)保爭議審議專區,網址:https://www.mol.gov.tw/service/23188/23189/。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有關勞保爭議可提出救濟程序,依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辦理,其內容是這樣說的,申請人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會)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申請人在前述所定期間內,不論向監理會或勞保局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勞動部舉例,志宏平時在果菜市場工作,也有參加勞保,105年底不幸因罹患癌症去世,其女小雲辦理完父親後事便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認志宏加保前就罹患癌症,加保後就斷續住院診療,也沒有加保當時及加保後的具體工作事證,便核定取消志宏的投保資格,也不核付其本人死亡給付,小雲隨即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經爭議審議會審議發現,小雲檢附的事證中,有父親志宏於果菜市場交易農產品的工作紀錄,亦有與其他水果攤車的交易證明,應就這些事證再釐清志宏加保後是否確有工作之實,於是撤銷原核定,請勞保局進一步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勞保局查明後,也重新核定恢復志宏當時的投保資格,並核付了小雲申請的死亡給付。


據勞動部統計,像小雲這樣不服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尋求行政救濟的人很多,今年(108)度統計1月至6月底止,勞保(就保)爭議審議審結案件數高達2,018件,其中勞保傷病給付爭議案件有843(41.77%)為最高,失能給付爭議案件有501(24.83%)次之,二者合計占爭議案件比例約65


對此,審議結果分析,今(108) 年度截至6月底,撤銷原核定案件數為615件,撤銷比率為30.47%,顯示民眾透過勞保爭議審議制度獲得救濟之比例約3成左右。


爭議審議會審定案件的意見及結果,也可提供勞動部及所屬勞保局作為未來勞()保政策推動及執行改善之參考,進而使勞工在勞保(就保)之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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