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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釀製私酒嗎﹖縣府財政處﹕單純教學不算是!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xinbaonews | 時間 :2019-09-19 | 581 瀏覽 : | 分享到:
關於釀私酒規範,財政部108年9月4日函令,不以產製酒品為目的,舉辦教學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違規私酒,教學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未逾5公升並由學員各自全數攜回,業者製酒教學行為,不論有無對價關係,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但業者提供製酒原料教導遊客DIY製酒,如酌收工本費,則顯有對價關係,非屬自用之範疇,不適用菸酒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有關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不罰之規定。
財政處孫國智處長呼籲鄉親,地區因有小三通管道,切勿向人蒐購或買賣免稅菸品,不要以超商或快遞管道寄運免稅菸品,也不要在網路上以未能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售菸酒,避免鄉親不知道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罰,鄉親如果有菸酒方面的問題,歡迎撥打(082)322976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菸酒查詢專線,將有專人解說服務。鄉親也可以在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臉書粉絲專頁關注相關議題。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鑑於我國過去為確保國家重要稅收、維護菸酒消費市場安全,長期以來實施菸酒專賣,為符合自由市場經濟貿易之趨勢,自9111日廢止菸酒專賣、改採許可制管理民間製酒,中央政策考量改制開放之初,為保障國人飲酒安全,避免發生重大危害,對製酒教學活動之管理,較為嚴謹。


實務上認為,教學課程之業者,因DIY半製品供學員攜回經一定時日任其《自然發酵》即得成為酒,已屬產製行為,所以教學之業者應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申請酒製造許可並取得許可執照後,且限在經許可之工廠所在地為之。


然而隨時空背景變遷,製酒資訊隨網際網路發達,資訊傳播交流快速,農莊生活體驗休閒盛行,教學手作文創興起,多數相關業者反應,對於DIY釀酒課程之法令規定,應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例如去(107)年有一水果業者經人檢舉於臉書社團、舉辦「水果在呼吸、來釀愛文芒果酒」活動課程,並收取場地、材料、用具等相關費用,雖當事人陳述收取費用係講師費、場地費、購買芒果農產品、印刷品及器材等相關費用,沒有對價關係,且只有糖水和愛文芒果果肉之混合,並無任其《自然發酵》產生所謂酒的半成品或成品。


對此,惟縣市政府通常仍依相關規定,限縮解釋法規該釀製已屬產製行為。理由係業者並無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非於許可之工廠所在地為之,收取費用顯有對價關係,則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


這樣的行政處分是否允當? 引起廣泛的討論。經財政部廣邀專家學者及各縣市代表多次會議,為兼顧法理衡平及因應經濟發展實務需求,始有於日前(9/4)公告有關函令,亦即不以產製酒品為目的之單純教學,認定非屬製酒行為,則不以私酒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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