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門酒廠員工身分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首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明定「國營事業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6條亦明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再看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條例)是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6條成立,況且條例第11條明定「本公司職稱薪等編制表由金門縣政府核定」。
對此,似乎說明金酒員工執行特定職務時,身分上屬於行政公務人員。
【編輯中心/金門特稿】
金門酒廠係屬金門《金雞母》的國營事業,關於進用人員的合法性及正當性屢受外界質疑。對此,李應文議員於8/26的金門縣議會第7-3屆臨時會,質詢金酒廈門董事長楊應雄,同時命進用甄試高級主管與楊應雄並列站立質詢檯一旁,未曾稍假辭色大力抨擊,甚至一度以拳頭重捶議事桌,認為楊應雄有違反刑事不法行為,請政風主任專案調查。楊應雄亦不甘被誤解,回應有違法就移送檢調偵辦。
本報僅先就廈門公司甄試及進用問題進行觀察!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明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廈門公司甄試與進用人員歧異方面,李應文就其中一位廈門員工,質疑甄試為電商行銷,進用卻執行業務部門的不當;另較有爭議者為大陸籍洪璐,李應文問其107年度考績乙等,原因是「經費核銷性質不符合預算法規」,洪璐答辯「當時已調任總經理室不在行政單位」,李應文則質疑考績乙等,竟仍於本(108)年7月1日《調升》經理一職。
惟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為此,金酒內部如有相同的「考績辦法」,則推定洪璐違反主計法規的「經費核銷性質不符合預算法規」造成廈門公司可能損失不眥﹖其情節重大卻未予以記過處分而輕輕放下﹖始有李應文議員質疑其職位不降反《調升》問題。此時,洪璐造成公司損失發生時間點係其擔任該職務並承辦時,不因隨後調任他職而免其責任。
金門縣議員李應文就8位金酒廈門公司員工質詢時,其中一位金門籍員工,有何專長﹖以甄試方式進入金酒廈門公司服務﹖隨後即有金門鄉親看到影片畫面爆料說,站立議場接受質詢的廈門員工,有一位「好像」在105年11月設立私人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所在地登記金湖塔后,所營事業包括菸酒批發業、零售,尚有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果真如此,金酒是國營事業,員工又未利益迴避,一方面擔任廈門公司高層甚至決策性「公職」,另一方面卻依舊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酒類或陶瓷製品「企業」,不就有違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