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中心/金門特稿】
蔡英文總統對於購買菸品事件,定調類型,初認為「超買」事件,今改口《違法私菸》,其有法律依據﹖
讓我們看民法第345條這樣的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對此,據新聞報導,本次國安局主導購買菸品,單一窗口承辦人國安局少校吳宗憲,依照契約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可能有數量及金額的書面明示契約),吳少校分別5次刷卡共計支付賣家645萬元價金,始有截至目前為止的購菸數量總計10,009條。表面上觀察,這是買賣契約成立並生效的購菸事件。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旅客攜帶菸酒入出境」規定,每位旅客僅能攜帶1條(200支)免稅香菸(捲菸),就可免證並免徵進口稅,毋需向海關申報可逕行攜入。若攜帶第2條以上之超逾免稅數量,應向海關申報通關,但限於未超過捲菸5條(1,000支)的限量規定,得免證並扣除免稅數量,繳稅放行。蔡總統定調是民事上的「超買」事件,若屬於5條以內的免稅香菸,似乎言之成理。
若5條以內免稅香菸未誠實向海關申報通關,此時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最重要是此一行為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也就是攜帶闖關者,不會被移送法院處罰。
若攜帶免稅香菸第6條以上入境,此時應依「旅客攜帶菸酒入出境」規定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且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對此,國安局吳少校身分上是廣義公務人員,並非廠商而是以個人身分購買免稅香菸10,009條,超過海關規定1條限量「超買」10,008條,未依規定向桃園機場海關入境紅線(應申報)檯申報通關,又未經查驗後繳稅通行,其違法行為似非單純的「超買」可解釋!
再看看關稅法第94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對此,國安局吳宗憲少校等人持有免稅香菸10,009條,蔡總統初以「超買」的法律高見,今(7/27)日從善如流改口《違法私菸》,才能符合關稅法《私運》及《違法漏稅》的現況事實。
《私運》即是通稱的走私,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也就是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的「懲治走私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的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承辦本案的臺北地檢署援用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