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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環保處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7-05-19 | 453 瀏覽 : | 分享到:
經本報披露衛生處嚴重污染太湖水源之情事後,現在最讓民眾「納悶」的,無非是為何縣府環保機關,向來只「針對」民眾的「事業體」所製造的污染源進行「開罰」,卻從未對其「同僚」,亦即縣府其他「公務單位」,做出同樣之裁罰?
  經本報披露衛生處嚴重污染太湖水源之情事後,現在最讓民眾「納悶」的,無非是為何縣府環保機關,向來只「針對」民眾的「事業體」所製造的污染源進行「開罰」,卻從未對其「同僚」,亦即縣府其他「公務單位」,做出同樣之裁罰?

  違規排放汙水的衛生處,其主體為「政府機關」而非「事業體」,其廁所製造的尿、糞等排泄物,即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污水」之定義,也就是在事業體「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根據環保署所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中規定,環保處應按日「連續處罰」衛生處,並按查驗當日之情事,依違反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辦理。

  此外,環保處對於「事業體」污染值的規範,也曾公告「103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為事業體共同遵循的依據。若衛生處違反該「水污染每日最大量平均值」的限制,環保處還可「按日連續處罰」直到「限期改善」為止。

  然而,對民眾「事業體」規定甚嚴的環保處,不但未依據法規對衛生處開罰,且「放任」其排水管的污水流入太湖內。環保處對小老百姓的「事業體」予以規範,為職責所在,但對於同為縣府機關的衛生處違法之行為,卻視若無睹,成為一個「睜眼瞎子」,此舉無疑已然成為衛生處污染水源的「共犯」,更是嚴重瀆職。

  飲水之事乃民生之大事,環保處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心態,不但十分可議,也愧對金門鄉親的請託。在查緝汙染時,遇到「同僚」就「轉彎」的環保官員,未來又有何立場與公信力來裁罰違規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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