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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省級政策05】
來源 :福建省商務廳 | 記者 :數位編輯 | 時間 :2023-12-03 | 52 瀏覽 : | 分享到: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促進工業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通知

閩政〔2022〕1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論述,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工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促進我省工業經濟高品質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引導產業專案進區入園集聚發展。

各市、縣(區)要強化規劃引領,引導產業園區按照佈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原則,結合實際及時開展園區總體發展規劃修編,做好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產業規劃等的有機銜接,科學確定主導產業,發展以產業鏈為紐帶的多層次、多樣化產業空間載體,提高產業發展集聚度和土地投入產出率。

在符合規劃、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產業園區集中建設住宿餐飲、商務金融、設備維修檢測、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配套服務設施,實行共用共用。積極引導一般工業專案進區入園,優先使用產業園區存量建設用地。利用農村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的項目可在產業園區外落位。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工信廳、商務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不再重複列出)

 

2.提高新建項目用地容積率。

鼓勵建設高層廠房,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組織修訂《福建省工業專案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3 年本)》和《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新公告出讓的工業用地,用地容積率下限原則上在原省定標準(不含用地容積率 1.0 以下的行業) 的基礎上提高 10%以上,標準廠房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 2.0;用地容積率上限由各市、縣(區)根據區域規劃條件、產業類別、發展水準,結合詳細規劃確定。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經組織論證確屬合理的,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工信廳)

 

3.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鼓勵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 各市、縣(區)應嚴格執行“淨地”出讓有關規定,在完成土地征遷補償、通水、通電、通路及場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和相關區域評估的基礎上,明確投資強度、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後出讓工業用地。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

 

4.探索混合產業用地出讓。

鼓勵各市、縣(區)按照產業關聯、功能相容、基礎設施共用、提高用地效能原則,在符合規劃、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混合產業用地出讓。

l  宗地內的工業可與倉儲、科研等用途混合佈置,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築複合使用。

l  單一工業用地可相容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等功能。混合產業用地出讓底價應根據政府產業政策和專業評估結果綜合確定。

l  混合產業用地項目應以整宗地辦理不動產登記,宗地及地上建築物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5.推進多層標準廠房建設。

鼓勵各市、縣(區)結合本地產業發展需求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原則上要優先利用空閒、低效工業用地。允許多層標準廠房按照層、幢固定界限分割轉讓,具體自持比例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確定。

積極引導中小企業租賃或購買多層標準廠房,對用地面積小於 10 畝的一般工業項目,原則上以租賃或購買多層標準廠房為主。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工信廳、住建廳)

 

6.推動交地即交證。

各市、縣(區)要優化工業用地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提前完成土地權屬、界址、面積等審核工作,在繳清土地出讓金並交付土地時,為用地單位一併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有條件的市、縣(區)可一併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推動專案儘快開工。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

 

7.盤活低效工業用地。

各市、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和退出機制,摸清低效工業用地底數,對低效工業用地在用電、用水、用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政策,推動低效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採取增容技改、產業更新、破產重組、“騰籠換鳥”、聯合招商、政府收儲等方式有效盤活利用。

對退出的建設用地,應優先用於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除達到行業能耗指標先進值或標杆值外,不得用於“兩高一低”項目再佈局。

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置換等政策,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按照程式合理轉換,推動存量工業用地複合改造,具體操作細則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制定。

7-1.支持多主體參與開發。

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主再開發,或以轉讓、入股、聯營等方式開發。土地使用權人無法實施自主再開發的,可向政府申請土地收儲並依法獲得合理補償。

7-2.鼓勵提容增效。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批准,產業園區內工業用地可提高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7-3.鼓勵集中開發。

允許市場主體以轉讓方式取得相鄰多宗低效工業地塊進行並宗開發,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重新核定規劃條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工竣工時間,並按規定補交土地價款。

其中,並宗後總用地面積不變且出讓年期按照最低剩餘年限確定的,可不補交土地價款。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擴建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的,可一併進行改造開發,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但單宗零星土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3 畝,且累計土地面積不超過並宗後總用地面積的 10%。

專案改造或並宗開發涉及提高用地容積率的,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涉及詳細規劃調整的,依法履行詳細規劃修改報批手續。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

 

8.提升服務監管能力。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強化落實主體責任, 結合發展實際和產業類型制定本地區工業項目產值、畝均稅收等准入指導標 准,指導督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加強對園區開發和工業用地的服務監管。

對新建、改造和增容的工業專案,要明確開工竣工時間、投產達產時間、投資強度、畝均稅收、退出機制等指標內容和監管要求,相關指標內容和監管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公告,並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同步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土地出讓公告中應明確逾期或拒絕簽訂履約監管協議的,取消競得人資格,並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各市、縣(區)要根據專案土地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約定,按照“誰提出,誰監管”原則,組織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加強對專案各項指標履約情況的監管。

要強化落實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嚴格實行計畫指標配置與存量土地處置相掛鉤,鼓勵依法依規通過規劃調整、二次招商、加快征遷、加快供地、督促動工、撤銷或調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復檔等方式,加快推進批而未供、閒置土地處置,推動向要素存量要發展增量。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工信廳、商務廳、科技廳、住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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