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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大家都知道7/1提高酒駕處罰 其他新增「酒精鎖」等重要規定報您知!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9-07-03 | 602 瀏覽 :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關於7/1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新增處罰酒駕「酒精鎖」規定,因涉及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備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守事項,其辦法(暫稱酒精鎖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故其正式上路時間行政院核定為109年3月1日。
警方表示,同日施行的尚有條例第67條第6項,針對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暫稱酒癮治療辦法)。
知情人士指出,目前市售酒精鎖分為預防型以及犯罪型。台灣部分客運業者已針對預防型實施,專用於監控《酒駕累犯》則為犯罪型,設有黑盒子紀錄使用過程。對此,被主管機關強制裝置有酒精鎖的車輛,駕駛人開車上路前均須以口對著酒精鎖上方的吹嘴吐氣,若顯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的「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5%以上」,即屬酒駕,引擎即自動上鎖而無法發動。
值得注意是,條例新增計程車駕駛人加害以暴力及暴力財產犯罪、妨害性自主罪等重大犯罪等,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記者趙靖邦/金門報導】



重磅消息!立法院院會於本(108)3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10841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871日起施行。


其中依條例第35條規定的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以及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若遭吊銷駕照汽機車駕駛人,須加裝酒精鎖;惟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根據歐美經驗,酒精鎖專用於監控《酒駕累犯》的實施,為了防止有心人鑽漏洞,找人代吹,酒精鎖還配備即時拍照系統,吹氣的同時,攝影機即會拍照並同步上傳到監控後台。若酒測未通過,車子的喇叭即會不斷響起,示警周邊行人或車輛遠離,同時該輛車引擎即刻上鎖而無法發動。


對此,若被裁定裝置酒精鎖的駕駛人不依規定駕駛,包括駕駛其他未裝置酒精鎖的車輛,或裝置酒精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依據條例第35-1條規定,可處6千元以上、12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條例其他修正內容,尚包括課予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因應大法官釋憲修正之「計程車駕駛人三振條款」,及加重聽聞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不避讓而致人死傷罰則,分別敘述如下:


1、賦與被害人對汽車運輸業所屬駕駛人規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新增第35-2)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35條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


2、另外租賃業者車輛違反第35條經移置保管領回時,無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新增第85條之23)


3、駕駛人酒駕違規,欲領回經移置保管之車輛需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本次修法排除租賃業者車輛,得無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領回車輛。


4、加重聽聞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不避讓而致人死傷罰則(增訂第45條第3)。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警方表示,本次修法另針對重大犯罪者的三振條款!也就是原第37條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酌予修正,明確化以暴力及暴力財產犯罪、妨害性自主罪等重大犯罪等,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等,其中亦新增酒駕不得辦理之規定,各位朋友不得不慎啊!


縣警局交通隊鄭重呼籲鄉親及旅遊觀光客,駕駛人要確實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良好駕駛習慣,亦將本於職責續採多元嚴厲手段抑制酒駕外,並將深入社區、機關、學校等,賡續透過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結合社會力量,共同防制酒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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