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靖邦/綜合報導】
據了解,依政黨法第21條規定,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其內容包括﹕決算報告書、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特別注意是,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
為此,內政部表示,依政黨法第40條規定,如不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通知限期申報仍未申報者,依法將可處新臺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將可處20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扣除已解散或撤銷備案的52個政黨,共有289個政黨應辦理107年度財務申報,提醒尚未辦理申報或補正的政黨,應儘速辦理申報、補正事宜,以免面臨高額罰鍰之處罰。
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過去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政黨,應於今年12月7日前補正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屆期未完成或仍不符規定者,將依法廢止備案。但截至目前為止,僅有13個政黨完成法人登記。
內政部特別提醒,尚未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應儘速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並於今年12月7日前完成法人登記,以免未來被廢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