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內政部強調,參照重大災害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第2點規定,目前對於媒體報導災情時,要求應查證並標示消息來源及時間,避免揣測;引用網路訊息,應強化查證程序,同時不得引用及散布不實傳聞。
內政部研擬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未來散布有關災害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疑慮的話,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導致人員傷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記者趙靖邦/綜合報導】
自103年7月31日23時55分以後至8月1日凌晨間,發生在高雄市前鎮區與苓雅區的多起石化氣爆炸事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一、媒體應提供正確詳實資訊。從昨夜新聞報導中,我們發現各家媒體所提供的死亡與受傷資訊不一,查證是新聞採訪工作的第一要務,儘管現場狀況混亂,媒體雖然提供第一手資訊讓民眾知曉,但更應具有安定人心的功能,因此,我們希望媒體應該力求新聞正確性。
二、恪守內部新聞自律綱要。我們認為媒體自律不分平面與電子媒體,各家媒體應遵守內部自律守則上所揭櫫的: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圖片影像,以及媒體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我們發現各家媒體對於此類報導透過畫面與文字及圖片重複播放,此類新聞報導方式不但已經違反了自律守則外,更嚴重干擾到受難者家屬的人權以及社會整體的情緒。
三、我們希望各媒體應該嚴守自身的新聞專業,應以謹慎和尊重事實的態度報導,勿對事故加以揣測,同時,針對可能會對受難者以及國人大眾的心理可能造成陰影的訊息應進行篩選,並對受難者及其家屬的隱私全力保護。
四、我們感謝媒體同仁們在第一時間傳遞給我們第一手消息,我們也呼籲各家媒體主管與業主,應關注第一線媒體工作者在災難傷亡現場採訪可能造成的心理創傷,不但應該關注其勞動權益外,更應在事前與事後提供媒體工作者心理諮商或協助。強調,電視媒體對於災難或意外事件新聞處理,應發揮公共服務、守望聯繫的社會功能,傳遞正確、迅速、完整與重要資訊,遵守其新聞自律規範,並參考NCC101年8月21日訂定「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之相關規範。
行政院則以近年來部分人士及境外勢力濫用言論自由為理由,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彰顯政府防制假訊息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的決心。
為此,行政院內政部於今年(12/6)部務會報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未來散布有關災害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疑慮的話,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導致人員傷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行政院會前日(12/13)火速通過內政部等5部會擬具的「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7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考量不實資訊流竄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的速度極快,不實資訊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且由於重大災難是否發生或是否有發生之虞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若有針對災難之不實資訊為通報或以任何方式散布,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的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
內政部指出,對於明知資訊不實仍執意通報或散布者,予以立法處罰,避免導致產生公共安全危害。至於目前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將面臨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