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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金酒危機!《假冒》、《偽劣酒》大陸福建橫行 金酒廈門公司《知情不報》﹖金酒公司《放任為之》﹖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9-03 | 5467 瀏覽 :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大嶝島行政上屬廈門市翔安區,金酒廈門公司於《大嶝小鎮、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內的右側一樓11A2、A3商舖,承租約3百坪米為《金門酒廠直營店》,專門「金門高粱酒」買賣業務。惟周邊同樣銷售號稱「金門高粱酒」或「台灣高粱酒」商家,卻可以低於直營店百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出,甚至「台灣高粱酒」價格多為百元人民幣以下,且服務宅配到家。若正品「金門高粱酒」係涉及《平行輸入》而無須繳稅的問題,其正品以外的其他種類品牌高粱酒,則涉及《假冒》或《偽劣酒》。
更不可思議,另位於大嶝街道旁的便利商舖,瓶身標示《58度台灣高粱酒》,且稻穗圖案近似《金酒》的龍身,標價13元或17元人民幣,據店家直言,大嶝島到處賣假酒(偽劣酒),根本不是新聞。
根據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29日金門縣議會第6屆第21次臨時會《金酒公司針對大陸市場研擬長程(十年)營銷策略計劃專案報告》(以下簡稱金酒公司專案報告),其中第50頁SWOT分析記載,《威脅T:假貨、偽酒橫行,干擾消費者認識正品》。金酒公司既明知《品牌》威脅橫行,「金門高粱酒」【馳名(著名)商標】被嚴重侵害,卻不思依法排除《威脅》,其第49頁所謂《由廈門公司在大陸地區品牌建設、品牌維護,傳遞「金門酒廠」品牌》等語,似為空談﹖
對此,廈門《假冒》、《偽劣酒》橫行,金酒母公司顯然知情﹖金酒廈門子公司當然知情﹖惟卻未向大陸取締機關舉報,使大陸及國內針對《假冒》、《偽劣酒》的取締程度係兩樣情﹖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關於金酒廈門公司位於《大嶝小鎮、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內入口處的右側一樓11A2、A3商舖,承租約3百坪米設立《金門酒廠直營店》,專門「金門高粱酒」買賣業務。其同一棟隔壁的商家直言,《金酒直營店》設攤在此,如果是我們私人代理商,必定將酒擺滿整個賣場,而他們擺得稀稀疏疏,根本不是想賣酒,只是打廣告而已。該商家接著說,我是台灣公賣局酒其他種類高粱酒的代理商,但我賣出的金酒反而比他們直營店還多。


對此,據筆者訪價,廈門公司《廈禾直營店》紅牌《金酒823系列》標價368元,《大嶝直營店》則標價288元。《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10幾家台灣高粱酒專賣店舖,有相同正品紅牌《金酒823系列》標價258元,另屬「台灣高粱酒」則標價120元。除廈門公司直營店小額買賣沒有議價餘地,其他私人台灣商舖均可再議價,甚至80元即售出。


同一正品的《金酒》價格差距如此大,其涉及問題即為《平行輸入》,也就是未經課稅即由商家取得專賣權,《金酒廈門直營店》價格根本欠缺競爭性。


惟更嚴重的問題是《假冒》、《偽劣酒》,正品金酒公司《商標權》,被《假冒》的「金門高粱酒」或「台灣高粱酒」,以1百多元或低於1百元人民幣的價格售出。僅以大嶝《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商舖為例,比比皆是,其擾亂白酒市場的正品「金門高粱酒」競爭性,可想而知。


為此,金酒公司《商標權》,不論在大陸或國內政府主管機關,均受到相當的重視。茲將兩岸有關《商標法》及法院判決提出,以此檢驗金酒廈門公司《知情不報》可能的責任歸屬。


「金門高梁酒」於99年1月底被大陸認定為【馳名商標】(國內稱之著名商標)


國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9年6月23日就「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相關說明」(以下簡稱協議),協議其中指出:從民國97年開始,政府就透過民間機構,與中國大陸的主管機關,每年輪流舉辦專利、商標及著作權論壇,並在會後就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透過這樣的交流,雙方在部分議題及互信面已逐步建立基礎,「金門高梁酒」即於99年1月底被中國大陸認定為【馳名商標】。


國內對於「金門高梁酒」為【著名商標】的認定


關於國內就「金門高梁酒」認定為【著名商標】,經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理由,其中指出如下:


根據判決理由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2號、97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判決,均認定原告之「金門高梁酒」商標為【著名商標】,本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判決、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判決亦肯認系爭商標一、二為【著名商標】,此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4月10日中台異字第G0102058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亦認為「金門」已成為消費者用以區別高粱酒商品之依據,並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臻著名,堪認據爭等商標圖樣中「金門」二字,無論有無聯合其他中文或圖形,於所指定使用之食用酒類商品中,核已具有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而具識別性


對此,金門縣警局於107年7月2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本局自101年成立「偽劣金門高粱酒查緝專案小組」,於107年6月間,與彰化縣警察局、財政處等單位共同查獲「福○國際製酒(股)」公司涉嫌製銷各式侵權高粱酒等,侵害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商標權,總計查扣各式侵權酒品1,714箱(逾2萬瓶),並清查自96年至107年間已銷售之侵權金額高達新臺幣2,732萬餘元,全案經金酒公司提告、本局專案小組偵蒐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同時呼籲民眾,如有發現侵權及偽劣酒品,亦歡迎撥打檢舉專線:警察局:110、金酒公司:0800-033-823、縣政府:0800-555-590,如因提供具體線索,因而破案者,有機會獲得金門高粱酒正品或檢舉獎勵金等相關獎勵。


大陸【馳名商標】的有關法規


根據大陸《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規範在第4條: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綜合處、商品監管和服務消費保護處、12315工作指導處。
 

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於2004年02月25日發布資訊,其中有一段話指出: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認定43件馳名商標。其中,40件商標的所有人為國內不同所有制企業,【1件商標的所有人為國內台灣地區企業】,2件商標所有人為外國企業。
  

根據2014年7月3日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第15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標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大陸福建省大嶝《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及街道商舖充斥著《平行輸入》、《假冒》、《偽劣酒》
  

鑑於「金門高粱酒」被國內法院及智慧財產局主管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大陸國務院直屬機構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亦即表示,「金門高粱酒」係屬【馳名商標】,其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高粱酒商標(大陸商標法第10條)。其所稱地名,當然包括「台灣」及「金門」二地區。若有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4條)。其次,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6條)。
  

金酒公司雄才大略進行大陸通路佈建,如何通過螞蟻雄兵的《平行輸入》的低價策略考驗﹖
  

金酒廈門公司於大嶝《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內的右側一樓11A2、A3《金門酒廠直營店》,專門「金門高粱酒」買賣業務。廈門公司《廈禾直營店》紅牌《金酒823系列》標價368元,《大嶝直營店》則標價288元。《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10幾家台灣高粱酒專賣店舖,有相同正品紅牌《金酒823系列》標價258元,另屬「台灣高粱酒」的標價120元。且筆者位於11A廣場2小時餘,周末假日擠滿《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遊客,卻未見一遊客光臨《金門酒廠直營店》,而銷售員也懶洋洋的接待我們幾個散客。接著,門口排列著幾瓶試喝高粱,也是筆者要求得其承諾方才准喝,亦無主動熱情介紹其試喝高粱酒究屬何種《金門香型》的優勢口感。
  

為此,其他商家由金門地區《平行輸入》「金門高粱酒」而無須繳稅,廈門公司《金門酒廠直營店》的正品「金門高粱酒」售價顯然高於《平行輸入》大嶝的相同(可能)正品「金門高粱酒」。單就經筆者訪價的正品紅牌《金酒823系列》而言之,價差即高達30-110元人民幣之譜,其他品項的正品「金門高粱酒」亦不遑多讓,凸顯廈門公司《金門酒廠直營店》毫無競爭力,其市場銷售《威脅》,不言可喻。至於《金酒公司專案報告》第52頁產品4P策略,包括:地級經銷商、KA 量販及連鎖店、線上通路、品項總經銷、社區商舖、門市加盟店。對此,其他大陸地區類似大嶝螞蟻雄兵低價銷售《威脅》仍存在,如何《達到金酒公司在大陸未來十年營收目標20億》(金酒專案報告第55頁)﹖難道其雄才大略僅是一海市蜃樓﹖
  

大陸福建省大嶝台灣免稅商場及街道商舖,充斥著《假冒》、《偽劣酒》﹖
  

關於侵犯「金門高粱酒」的【馳名商標】進而【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包括金酒廈門公司的任何人,可以向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轄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訴或者舉報(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7條)。根據2014年7月3日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5條明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標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大陸福建省大嶝台灣免稅商場及街道商舖,除了《平行輸入》(可能)正品「金門高粱酒」外,更嚴重的市場《威脅》,充斥著《假冒》、《偽劣酒》,最大宗者,即屬「台灣高粱酒」。
  

筆者經由商家介紹貼紅牌《台灣823系列》高粱酒,瓶身設計及商標品牌與正品的《金酒823系列》近似程度,仔細檢視仍會認為是正品「金門高粱酒」,分別有52及58度,商家皆以《批發價》80元人民幣成交出售,買6瓶以上可郵寄。其他商舖販售相同或其他品項的「台灣高粱酒」,低價的價差亦略相同。對此,基於「金門高粱酒」係屬【馳名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高粱酒商標(大陸商標法第10條)。除了大嶝《金門酒廠直營店》外,其他商舖均有販售「台灣高粱酒」,即違反大陸商標法禁止登記《台灣地名》的規定;且其瓶身外型仿正品「金門高粱酒」,貼標的商標有紅牌《台灣823系列》或《台灣雙龍》或《台灣其他品牌》者,顯然為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而誤導公眾的,即違反大陸商標法第57條第2項規定。
  

《品牌》係「台灣高粱酒」侵犯金酒公司【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至明,位於大嶝11A2、A3棟的《金門酒廠直營店》與其他商舖僅有幾步之遙,且見到《金門酒廠直營店》員工閒閒沒事,會至隔壁商舖串門子。對此,其員工或廈門公司主管卻均《視而不見》,應盡《義務》向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轄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訴或者舉報,而不為之,亦違反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7條。如此以論,金門本島金酒公司呼籲民眾,如有發現侵權及偽劣酒品,亦歡迎撥打檢舉專線:金酒公司:0800-033-823,如因提供具體線索,因而破案者,有機會獲得金門高粱酒正品或檢舉獎勵金等相關獎勵等語。為此,《打假》國內搞得夢幻似真的轟轟烈烈,金酒公司甚至啟動法院訴訟以維護商標權,至大陸即無適用餘地﹖金酒公司難道繼續採取放任消極態度﹖大嶝《金門酒廠直營店》對於嚴重侵害自家金酒【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此市場《威脅》卻《視而不見》﹖廈門公司無須承擔法律上《知情不報》有關責任﹖金酒董事會高層知情卻《放任為之》﹖
  

至於大嶝街道旁的便利商舖,瓶身標示稻穗圖案且近似《金酒》的龍身,標價13 元或17元人民幣,據店家直言,大嶝島到處賣假酒(偽劣酒),根本不是新聞。一瓶高粱酒換算台幣約65元即可購得,還不如台灣排骨飯價格。其他林立的商舖,知法者不敢明目張膽擺置同類酒品,卻聲稱有貨源可取得販售。以此推論,此種《低價》酒品不是《偽劣酒》,何種才是《偽劣酒》﹖大嶝《金門酒廠直營店》對此市場《威脅》亦《視而不見》﹖廈門公司亦無須承擔法律上《知情不報》有關責任﹖金酒董事會高層知情亦《放任為之》﹖
  

另查,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於大陸商標法第57 條第6 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對此,《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的《倉儲》設立於後方道路旁,其《倉儲》除對於《台灣免稅商品主題公園》內販售「台灣高粱酒」商舖提供服務外,是否對於大嶝街道的其他販售「台灣高粱酒」商舖提供相同服務,亦應接受是否違法【提供便利條件】的檢驗。對此,廈門公司對此市場《威脅》亦有舉報的義務
  

對於廈門大嶝街頭巷尾充斥著《假冒偽劣》的「台灣高粱酒」,嚴重《威脅》正品「金門高粱酒」的《品牌》。根據107年8月29日金門縣議會第6屆第21次臨時會《金酒公司專案報告》,金酒公司對於自家「金門高粱酒」的《品牌》亦即【馳名(著名)商標】被嚴重侵害,亦知之甚詳,卻不思依法排除《威脅》,其夸夸而談《品牌策略》及SWOT 分析,夢醒時分僅剩一場空談
  

國父孫中山先生云:【非常建設前,必先有非常破壞】。據知情人士指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若是正品「金門高粱酒」《平行輸入》係以散客《限量》自金門西進,較難認定係為非法行為。惟無論《假冒》或《偽劣酒》,對於正品「金門高粱酒」的《威脅》,已是多年來累積的劣行。從而今日不《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以健全金酒市場交易機制,明日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恐隨時出現。見微知著,金酒公司縱有進軍大陸市場的雄才大略,毒瘤不除任其蔓延,終成海市蜃樓﹖受害者仍是金門全體縣民的【福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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