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云:偷雞不著蝕把米。意思比喻想貪便宜,反倒自己吃大虧。現代科技發達,智慧型手機內建設置有GPS地點位置搜尋軟體,而且金門監視器比鄰設置。為此,若拾獲遺失手機者,聰明者即立馬送交警察局公告招領。
再依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換言之,撿到的手機無人到警察局認領,過半年就變成撿到人可以主張是你的。
反之,遺失手機若據為撿到人己有,撿到人即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記者趙靖邦/金門報導】
金寧鄉45歲陳姓男子,日前於路上拾得他人掉落的手機,以為該手機損壞未交由警方辦理招領,竟將手機內的SIM卡拔取後帶回家供小孩當玩具,經失主王女報案,警方循線查獲找回遺失手機,並將陳男依涉嫌侵占遺失物罪函送法辦。
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於日前接獲報案,一名王姓女子稱其手機於12日在轄區頂堡郵局附近遺失,心急多日無法入眠,只好來分駐所報案。
金寧分駐所受理報案後,過濾多支監視器畫面,查到陳男涉有嫌疑,陳男起初矢口否認,直到警方出示相關證據資料,才坦承「因以為該手機已損壞,所以才未交給警方,而將該手機帶回家供小孩當玩具使用等」,陳男以為拔掉SIM卡便不會被發現,沒想到還是被查獲,真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法界人士表示,陳嫌主觀上有故意將手機據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參照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對此,若將遺失手機據為撿到人己有,撿到人即觸犯刑法規定的侵占遺失物罪嫌,或將遺失物送交警察局招領,兩相權衡其損益,鄉親應該會有聰明選擇。
【法律小百科】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