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警察局指出,所謂「權利車」,實務上使用人向債權銀行分期貸款購車卻無力償還,為躲避債權銀行實行動產擔保抵押權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簡言之,車輛在所有權人無法過戶的情況下,經目前使用人以買賣取得,同時供其「使用」(行駛於道路或是拆零件)的車輛即是「權利車」。雖然目前針對「權利車」的適法性部分,使用人以有償單純的買賣尚無違法之虞,但仍需擔心是否購買到贓車的法律問題。
警方呼籲,希望地區民眾購買車輛應尋正常管道,最好是找正派經營且信譽較佳的中古車業者,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小便宜而惹禍上身。
【記者趙靖邦/綜合報導】
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指出,員警於日前6月1日下午5時在金沙鎮環島東路,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突見有1輛懸掛1***-T*車號之賓士自小客車,以時速91公里速度疾馳而來,遂依法攔停取締。
沙警說明李姓民眾因駕駛「權利車」嚴重超速,遭本所員警攔查未停,案經循線查獲後通知到案說明,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予以掣單舉發並扣車保管。
沙警表示,該車未能停車受檢而逃逸,嗣經電腦進階查詢發現該車牌係註銷車牌,且登記車型不同,疑有其他不法情事。員警主動積極於轄區四處尋找,終於尋獲該車並通知駕駛人到案協助說明,案經調查發現該車係「權利車」,李姓駕駛人前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並查扣原始車牌在案,為圖一己行駛便利,避免因未懸掛車牌而再被警方攔檢,乃洽借友人已經報廢註銷之車牌使用而遭警方攔獲,全案依相關法律調查中。
金湖分局表示,有關「權利車」行駛道路的適法性部分,若駕駛人以《原牌》上路者,目前雖然合法,但是被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之債權銀行發現並拖回,變成「法拍車」。若是採「貼牌」上路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除將面臨新臺幣3,600元至10,800元罰鍰外,且牌照、號牌可能當場被吊銷;若沒有掛牌而繼續上路,「權利車」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第3項規定,必須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最後,警方就會通知已設定動產擔保登記之銀行,前來取車或進行拍賣程序。
警方再次呼籲購買權利車者,買到的只有車輛的「使用權」,沒有實質的所有權,車主為了避免車輛被銀行追回,大多採用「貼牌」方式,即購買或借用其他正常車牌懸掛在權利車上,藉以躲避債權銀行的追查,其違法又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