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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高粱酒下肚開車 警方肯定攔檢酒測﹖ 民眾:台灣卡嚴啦!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8-01-31 | 2184 瀏覽 : | 分享到:
今(107)年1月21日晚上10點多,一位陸客遭金門許姓男子酒駕撞擊致死,且小客車的強大撞擊力使陸客彈到擋風玻璃後墜地,同時地上留下大攤血跡,隔日來金門視察的監察委員都知悉。金門酒駕肇事不斷,警員執行酒測積極作為,佔有重要關鍵要素。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金門真有酒測﹖看看台灣警員執行酒測勤務,無論大小車輛,均須接續慢速開抵攔檢點,警員則命其降下車窗並以口吐氣,以證實喝酒否。惟見金門值勤,記者現場目睹疾駛車輛經過金門體育場前轉彎處,駕駛即開始煞車(圖上、圖下左第3煞車燈已亮)至攔檢點,見值勤警員未攔檢行使酒測,始放開煞車駛離(圖下右第3煞車燈熄滅)。顯見其車速之快,一警員雙手交叉於後面另一警員兩手前交叉狀仍未懷疑其酒駕與否而目視小客車駛離。(圖/記者趙靖邦攝)


法務部1005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沙灘車符合其定義,即得啟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酒駕處罰。1048月底晚上發生於民生路中興路口的一輛沙灘車與機車相撞,致機車騎士受傷倒地,被緊急送往醫院醫治,惟未見現場執勤警員對於沙灘車駕駛當場施以酒測。(圖/記者趙靖邦攝)


發生於去(106)年1111日晚上,一輛小客車行經環島北路二段(距離7-11100公尺)自撞路樹造成前引擎蓋內機電幾乎全毀。(圖/記者趙靖邦攝)


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員執行酒測積極作為很重要。


縣府警察局發佈新聞稿指出,春節的腳步近了,公司尾牙聚餐,民眾返鄉團聚,常有民眾心存僥倖酒後駕車,鑑於酒後駕車的危害,金城分局分局長李智源強調,將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以確保用路人行的安全。


今(107)年122日來金門視察的監察委員,均知悉發生於121日晚上10點多,一位陸客遭金門許姓男子酒駕撞擊致死案件。假設其發生於10611月份晚上,一輛小客車行經環島北路二段(距離7-11100公尺)自撞路樹,其強大撞擊力致引擎蓋內部機電幾乎全毀換成延後100公尺衝撞7-11,肯定是人肉保齡球而血流成河,令人不敢想像。關此,有民眾表示,除逆向沿馬路旁行走,切記勿低頭玩手機或想事情,唯一要做的是「東張西望」,準備閃避車輛衝撞,避免遭遇橫禍。


另有民眾說,現在台灣酒駕抓得很緊,回金門就習慣酒後走路回家。而金門酒駕的習慣,不因有重罰而卻步,執勤警員積極的作為,也佔有重要關鍵要素。


看看台灣警員執行酒測勤務,無論大小車輛,均須接續慢速開抵攔檢點,警員則命其降下車窗並以口吐氣,以證實喝酒否。金門值勤警員,至少對於改裝或疾駛可疑車輛應有積極行政作為。


酒後,騎「腳踏自行車」,不屬於酒駕,但騎「電動自行車」,就要接受酒駕處分。


依法務部1005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指出,「腳踏自行車」,其以人力推動,並非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作用,如駕駛人酒後騎「腳踏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尚非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力之交通工具」。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關此,法務部解釋的意思是,酒後騎電動機車當然屬於酒駕,如果「腳踏自行車」也有裝上電力或引擎行駛而不是靠人力踩踏前進,就是「電動自行車」,酒後騎乘就要接受酒駕處分。


至於依法務部函釋指出,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關此,其意思說明,不論在海上乘風破浪的水上摩托車,或在沙灘、馬路上奔馳的沙灘車,由於裝置有電力或引擎動力,酒後騎乘,都算是酒駕。


后湖海水浴場常見此二種車輛橫衝直撞。一位常在夏天下午去后湖海水浴場散步的民眾說如果喝酒後再騎水上摩托車剛好被巡邏的警員當場活逮並以酒駕移送法辦真的會變成茶餘飯後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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