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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牛脾氣發作!追撞車輛的代價不小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9-09-07 | 530 瀏覽 : | 分享到:
前日(9/5)晚間18時許接獲民眾報案,金湖地區發生一件牛隻竄出撞擊車輛案件,一名民眾駕車行經金湖鎮瓊徑路舊加油站路段時,途中被從路旁竄出的黃牛撞上,造成車輛左前方鈑金凹陷,幸駕駛未受傷,牛隻因驚嚇過度立即逃逸。
金湖分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可處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金湖分局進一步強調,動物之所有人必須負擔相關交通事故之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究竟是要「判刑多久」﹖「賠多少錢」﹖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關於日前民眾駕車途中被從路旁竄出的黃牛撞上,人雖未受傷,造成車輛左前方鈑金凹陷。對此,這隻原本應綁緊在固定地區的黃牛,卻鬆脫繩索而「疏縱」衝向道路妨害交通安全行駛,飼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最高600元行政罰鍰。


該肇事黃牛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危險動物」﹖黃牛不似非洲水牛屬於國際間認定的危險動物。另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民國104年間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公告,修訂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所稱「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包括: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西藏獒犬、鬥牛獒犬、義大利獒犬、波爾多獒犬。


同時明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反有關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規定,可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黃牛性情溫馴,不似比特犬等的「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隨時攻擊第三人的危險,且黃牛常見飼主牽引行走在金門「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只要不被驚嚇狂奔在道路上,似無金湖分局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最高3日拘留的餘地。


此次黃牛被「疏縱」在道路狂奔危害行車安全,僅處以行政罰鍰就結束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金湖分局所指的「動物之所有人必須負擔相關交通事故之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說,牛隻通常認得主人,飼主是牛隻事實上管領的占有人也是所有人,就須負擔民刑責任。


首先看攝像鏡頭,當該肇事黃牛衝向馬路時,幸駕駛行車速度並未過快,以此可能急踩剎車或甚至鎖死,使得車輛甩尾而翻覆。另若當日雨天路滑,在視線不良情況下緊急剎車而翻覆,可能造成的「非死即傷」的機率即很高。對此,導致駕駛或乘客重傷,依刑法第284條明定的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但造成死亡者,則依刑法第276條明定的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被判刑就結束了嗎﹖答案「很傷荷包」的在後頭。也就是若傷亡賠償金額談不攏,接下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緊接著登場。


牛隻既然是動物,其飼主須負的民事責任,民法第190條是這樣說的﹕「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的規定,飼主「疏縱」結果,原則上應將被黃牛撞凹的車輛鈑金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惟經過法院調解談判牛飼主不甩,接著被害人向法院請求賠錢,並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對此,本案飼主已屬萬幸,僅須負罰緩及民事責任,花錢消災總比出人命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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