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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偵查不公開】! 警方對於偵辦案件資訊公開揭露 仍受地檢署指揮﹖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9-07-18 | 1270 瀏覽 :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自108年6月15日司法院發布後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稱辦法),要旨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對此,警方以偵查不公開,或奉地檢署檢察長指示為由,行政作為已趨於消極「公開」或「揭露」有關偵辦刑事案件予新聞記者,同時使閱聽大眾難以知悉地方發生之重大案件。究竟其公開標準為何﹖實有進一步再探究必要。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金門縣警察局及友軍單位,曾於本(108)年130日晚間10時許,持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金湖鎮料羅地區查獲一個天九牌賭場,現場逮捕負責人呂嫌及賭客9人合計10人,並查扣賭具天九牌32只、骰子3個、碗公1個、毛毯1件、及記帳本1本和9萬餘元的賭金等相關證物。對此,警方特於隔日(1/31)發布新聞稿予金門記者群,鉅細靡遺詳述破案經過。


歷經半年後(6/15)司法院正式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後,據傳聞,日前7/16)警方破獲大陸籍一行人在金門一隅聚賭,卻靜悄悄默不作聲,不公開也不揭露,甚至針對友報記者質疑,警方回應略謂﹕「警察局刑大報告本案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奉檢察長指示,如有新聞發布,統由地檢署說明!」、「陸客相關刑事案件強制處分係檢察官職權!」等語。對此,警方就本案對於閱聽大眾「知的權利」縮減至零,有其正當理由﹖


首先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辦法第8條第1項)。


探究本案涉嫌賭博包括大陸人士,令人生疑是,除非嫁娶臺灣或金門籍另一半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何要千里迢迢來金門聚賭﹖若深入追查其《洗錢》可能之重大影響社會治安案件,擾亂金融秩序,依據辦法第8條的「權衡法則」,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詳實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辦法第8條第4款);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辦法第8條第4款)。


對此,表面似為單純的賭博罪嫌,甚或升級涉及政治性國安層次的問題,為緝捕其他漏網之魚,不但要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而且明定「無須去識別化」的遮遮掩掩(辦法第8條第2項)。


根據警方解釋說「陸客相關刑事案件強制處分係檢察官職權」,其意思是,例如執行對物品的搜索、扣押,皆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現場執行搜索本案賭場及扣押賭具者,係由身分上具有司法警察(官)的金門縣警察局刑大至現場,再行確認以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屋內聚賭的犯罪行為,而若情形急迫可能湮滅賭具,不及先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為理由,通常以「破門而入」直接以強制力行使緊急搜索扣押權後,再行報告檢察官及法院補正程序。


警方方面,有高層司法警察官,或基層執行搜索扣押職務的司法警察,屬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辦法第5條)。對此,倘若本案「奉檢察長指示,如有新聞發布,統由地檢署說明」,就偵辦本案程序上檢察長有指揮警方法定職權,似乎言之成理,無庸置疑﹖


警方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的搜索扣押「強制處分」法定職權,整個搜索扣押過程歷歷在目,此一部分警方是實際執行者,係屬接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惟參考辦法第8條規定的「偵查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來看,其發布新聞行政程序不受檢察官指揮,則警方曰﹕「奉檢察長指示,如有新聞發布,統由地檢署說明!」其所據究係為何﹖令人費解。


況且,所稱《偵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當季無新聞者得免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辦法第11條)。


對此,金城或金湖分局之警方偵查機關,其隸屬之上級機關為縣警局、警政署、內政部等層級行政體系,非隸屬於法務部管轄之地檢署,其獨立發布新聞予地方記者之法定地位,不言可喻!


發布新聞新制,施行初期,針對公共利益與犯嫌人權間之權衡法則,實在很難判斷,也許會順了姑意失了嫂意,甚至不小心執法人員因此踩紅線被上級檢討處分。但閱聽大眾知悉行政機關的積極作為,相對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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