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記得蔡英文總統上個月(6/15)下午14時40分出席「金門大學畢業典禮」時首先指出,今年,她一共會參加三個學校的畢業典禮,一個是警察大學,另外一個,是三軍六校的畢業典禮,第三個就是金門大學。蔡英文向在座全體師生強調,小三通是她擔任陸委會主委努力的結果!
蔡總統對於金門小三通的肯定及軍警等人員的重視,言猶在耳,立法院院會接續於4日後(6/19)三讀通過增訂並修正《國家安全法》條文,接著於日前(7/3)由蔡總統公布。該法內容不但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被認定為境外《敵對勢力》,甚至以台灣民眾有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就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軍公教警消及公營機構退休人員方面,若其第二春的職業重心在大陸、香港或澳門,如與地區大陸官員交流,而被寬認觸犯《內亂、外患罪》、《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國家情報工作法》關於洩密、刺探、收集國家機密之罪,再如判刑確定,將回溯以實行犯罪時剝奪其退休俸。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8301號令修正公布國家安全法第2-1、5-1條條文;並增訂第 2-2、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2-2 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第 5-2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