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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快訊
《同性共同生活法》VS.《同婚專法》曾品傑教授: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
來源 :金門鑫報 | 記者 :記者趙靖邦 | 時間 :2019-02-21 | 799 瀏覽 :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有別於行政院強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推出《同性共同生活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下稱幸福盟)曾品傑教授表示,「人類男女有別,不會因為國家承認社會性別與心理性別而憑空消失,男女、夫妻、父母等用語也不會因為同性結合出現而消聲匿跡,這些稱謂都該維持不動!」
曾品傑又說,若民法適用同性結合,「嫁女兒說女婿是女的、娶媳婦說媳婦是男的,一般台灣老百姓難以接受」,因此他主張:「維持現行民法婚姻章一男一女之結合,再把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永久結合關係,用特別法如同性伴侶、同性家屬加以保護。」
曾品傑強調,「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明白指出可以用婚姻以外形式來補足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沒有限定對於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僅能用「結婚」或「婚姻」的法律名稱為之,修民法、民法另立專章、立定特別法皆可。

【記者趙靖邦/金門臺北連線報導】



幸福盟推出《同性共同生活法》遭遇行政院強推《同婚專法》巨大阻力!行政院長蘇貞昌昨(2/20)召集黨籍立委開會,立馬拍板定案同婚專法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行政院發言人Kolas說明,專法保障同志配偶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醫療權、可共同收養有血源關係的子女,也要求遵守單一配偶相關權利、義務,專法也會保障一夫一妻的價值。


另就刑法規範有關違法性交罪責部分,同性伴侶一樣要受到婚姻關係的規範,諸如刑法通姦罪、重婚罪一樣適用,同性配偶也要負擔守貞的責任。至於法律禁止的多P、亂倫、人獸交、雜交等性解放行為,也不會因為有了專法而合法化。


有鑑於此,今(2/21)上午11時,幸福盟曾品傑教授暨立法委員賴士葆、顧問孫繼正及第10案公投提案人游信義,在台大校友會館三樓3C會議室舉行行政院「落實」公投第10案的結果、兼評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記者會。


10案公投提案人游信義發言表示, 請行政院落實公投第10案的765萬同意票,基於人民意志展現,應於民法增列「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他說,這次公投,全民對於婚姻這個定義這個議題,直接、明確、清楚的一票一票地來表達我們對婚姻的看法,明確婚姻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因為我們國家無論在憲法或是民法裡面,目前並沒有把婚姻這兩個字明確的定義清楚,所以藉由這次人民總意志的呈現,我們呼籲政府應盡速針對民法的相關篇章裡面,來增訂婚姻的定義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回應人民公投的結果,這是這次公投的核心意義,政府有義務落實,全民要勇敢堅定地監督並要求。


他就昨晚(2/20)行政院公佈所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針對蘇貞昌院長發表談話的評論,予以適法回應,逐字稿全文如下:


一、公投過後,政府的重點是要回應公投結果,落實人民的決定,但就法案名稱看來這完全是一種政治操作,政府不是真的有心要去回應民意,這完全是選舉考量的政治操作,也就是以一種不負責任,投機取巧,試圖雙面討好又暗渡陳倉的方式,來踐踏民意。


1、從法案名稱來看,政府是在落實748號解釋,不是在落實公投結果。但是748號解釋已不具任何正當性,因為這次公投第14案並沒有通過,該案的立論基礎就是釋字748號解釋,已被人民否決,表示反對政府婚姻平權的政策及同性婚姻的概念。按公投法第32條的規定,兩年內不得再提此議題;再加上第10案的通過,表示人民用直接的民意打臉大法官,反對748號解釋,也是我提案的原意,這點非常清楚。


2、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的內容十分荒謬及具高度爭議性,如何施行呢?!


公投的第10案就是很清楚的告訴大法官還有全國的人民,我在多次的電視說明會也表達清楚,在這個議題爭議的過程當中台灣的人民就是不希望婚姻的定義做改變,婚姻的定義就是民法的婚姻章所預設的那個定義,就是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就是一夫一妻的這個定義,不要改變,這一個公投案是非常清楚的,公投案非常清楚而且已經結束了,所以政府它有義務要去落實這個公投案的民意的結果,並掌握這個公投案核心的要旨,這個要旨就是我們的婚姻是限定在一個男人、一個女人、一個丈夫、一個妻子的這個婚姻架構,也就是我們現在民法所預設的這個婚姻。而我們現在民法的婚姻章的六章的所有的規定都是在這個婚姻的預設底下所條列出來的規定,第二章婚姻然後父母、子女,到撫養監護,家庭,這整個全部都是預設了婚姻章的第二章的這個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所寫出來的一個法律架構的一個制度。


現在政府要立一個法要來執行這個748號的釋憲,問題這個748號釋憲文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爭議性,而且已被公投的第10案予以否決這個解釋的很重要的一個核心的內容,那你現在還要落實它嗎?


顯然,政府落實的是釋字748號,而不是落實公投結果。


可見這個政府完全是不理會人民的意志,顯然是非常的頑固而不理會人民依法透過民主的機制展現出來的民意政府是完全不理會的,他就是硬要去做他要去做的那些事情,雖然名稱、方法有非常多政治跟法律的技巧,但是基本上就是沒有真正保護我們國家的婚姻制度我再三強調,誰破壞婚姻價值,就是破壞台灣價值。


3換個角度,若政府如果真的要去落實748的話那你至少要迴避748裡面,以難認同同性結合可以用民法的這個意涵,政府要迴避這個內容,因為民法已不變動並要增列婚姻定義,你的另闢蹊徑應該是你要為同性結合另闢蹊徑,所以你們要另闢一個同性結合的專法就是很清楚條列出這個同性結合的名稱比如說,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同性共同生活法,但是怎麼會用748來實行法案並多數準用民法呢?這是不負責任。


若要準用民法的話,必須注意一件事情,民法我們這次公投主要的重點就是婚姻,民法第四篇的親屬篇,婚姻是第二章,那第二章以後是家庭的整個的倫常,包括父母、子女、撫養、監護、家庭等等這些


惟準用民法是用民法的婚姻章嗎?還是用民法親屬篇第四篇的全部?如果是用民法親屬編比如說第三章父母、子女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那就是等於只是掛羊頭賣狗肉?這個草案只是另外一部民法而已嘛,他只是另外一部民法親屬篇啊!這問題非常嚴重!


748解釋意旨刻意不及第三人,若所謂用的民法,範圍是模糊的!如果是這樣子那我覺得問題非常嚴重,怎麼嚴重呢?那麼多專家提到兒童的權利在哪?新生兒新世代的權利在哪裡?他們也可以生小孩,他們怎麼生小孩?我們有相關的法律嗎?規定嗎?這些問題都有討論嗎?


所以,不論是民進黨還是國民黨還是任何其他的人,我做一個公投領銜人,我看起來政府幾乎是不在乎這個公投的結果把人民的意志不當一回事,那如果你要繼續這樣,我相信人民一定會像去年公投一樣,用選票對政黨做出判決,這個公投非常的清楚,執政黨就是有義務要去落實這個公投!


最後,公投10案過了,第14案沒有過,所以我們國家的婚姻制度,信仰的婚姻制度,民法親屬篇,固定的婚姻制度你不可以去動它,反而要增列條文在民法明確婚姻定義要落實748號釋憲文大法官所說的這個所謂的結合的平等,超越性別的結合平等,請你們這些政治人物去想其他的辦法,但是你不要用一個有爭議的方式來落實,748號釋憲文本身就是有爭議的,如果沒有爭議為什麼會有公投案呢?那你有爭議又有公投案民意已很清楚的告訴你,但你還是要落實748解釋,那你豈不是不把多數民意當一回事嗎?


相對於此,有公投7百多萬票支持的幸福盟,另推出《同性共同生活法》,曾品傑教授就其立法緣由分述如下:


壹、同性共同生活法之立法緣由:第12案公投和釋字748號解釋


一、按第12案公投的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主文中之「同性」、「共同生活」等語,為同性共同生活法提供法律名稱和民意基礎。且依該案公投理由書,亦明白例示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法制,皆為該公投之立法選項,故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合於公投意旨。


二、次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制度,係建構在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目前現行法上未使相同性別兩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有規範不足之違憲情形,立法機關應即補足同性二人共同生活之規範,以昭法制。


三、觀諸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後段所謂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大法官並未要求必須以「法律上之婚姻」加以保護,於立法義務之宣示,亦表明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皆為立法形成之自由。抑有進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未認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屬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稱之『結婚』。」換言之,我國立法者以「非婚姻」之制度,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共同生活關係,完全符合釋字748號解釋意旨!


貳、同性共同生活法比同婚專法更具民意正當性


10案公投「民法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獲得高達765萬同意票,第12案公投「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也獲得640萬同意票,前述公投結果反映的是全民對於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但主流社會同時也未忽視少數族群共居生活的事實,故透過公投指示立法者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少數族群的共同生活權益。


參、同性共同生活法上同性家屬之法制定位


一、同性二人相互間之身分關係與法律稱謂﹖


建議為「同性家屬」。第12案公投屬立法原則的創制,主文要求以民法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權益,我國民法上永久共同生活之身分關係有兩種,一種為一男一女婚姻的配偶關係,另一種為家屬關係(參見民法第1123條: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為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保障,以同性家屬之立法模式予以保護規範(非婚姻之制度),不但較為簡便可行,而且能與現行身分法制無縫接軌。


二、對外允許其「組成家庭」﹖


建議允許,因為現行民法第1123條第3項針對無親屬關係之二人,並未禁止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


三、是否可以共同收養﹖


建議不列入,同性共同生活法乃針對二人關係,不及於親子關係。


四、是否可以繼親收養?


針對他方對於一方之未成年子女照顧保護義務之規範,建議酌參民法第1092條規定,讓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等生活照顧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亦即他方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並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參見民法第1092條、第1093條第1項、第1097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1098條第1項規定)


五、兩人成立同性家屬後,相互間是否有姻親關係?


不發生姻親關係,因為姻親關係是因結婚而發生,同性共同生活法既然係用婚姻以外形式、透過非婚姻之同性家屬制度來加以保護,家屬與家屬之間的結合並不會產生姻親關係。


肆、同性共同生活法之規範事項


一、禁止近親成立同性家屬﹖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二、排他性﹖


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成立配偶及同性家屬關係。


三、共同生活義務﹖


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


四、允許醫療事務代理﹖


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


五、同性家屬間之財產關係﹖


除書面另有約定共同財產外,兩人為分別財產。


若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以書面特別約定而提供之財產,是為雙方公同共有財產,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一半歸死者之遺產,共同財產之另一半則歸他方。


同性家屬關係消滅時(例如同性家屬關係終止),雙方各取回其以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如有剩餘,由雙方各得剩餘財產之半數。


六、同性家屬間之遺產分配﹖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針對各自遺產的部分,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協議互為遺產分配。


未為前項協議者,推定雙方互為遺產分配之數額,為其各自遺產之半數。


七、指定其子女之監護人與共同監護﹖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之子女,亦得因就學、醫療、生活照顧等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方行使共同監護之職務。


八、同性家屬關係之終止﹖


一方得終止同性家屬關係並向戶政機關為終止登記,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九、免稅額計算﹖


可以考慮允許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之免稅額,但應避免租稅規避的問題(例如兩人去登記同性家屬,只是為了享受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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