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農委會108年1月3日至1月16日公告之14天期間限制《金門地區豬隻及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
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日前表示,1月17日馬祖東莒犀牛嶼之無人島岸邊發現一頭漂流死豬,檢驗後呈現陽性亦即感染非洲豬瘟,由於當地均無養豬場,研判係自中國漂流死豬。
惟假設馬祖非洲豬瘟死豬再度發生於金門海岸,中央農委會肯定再度祭出豬肉乾及其他加工產品的管制輸出措施。對此,豬肉乾等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金門業者真的啞巴吃黃蓮,只有將苦水往肚裡吞!
為此,本報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法規命令,進一步說明白,講清楚。
前金門防疫所長(現任建設處副處長)文水成,初步對於本報評述亦認為有理由,已轉呈農委會防檢局請求解釋。
【記者趙靖邦/金門特稿】
鑑於日前(1/16)農委會解禁金門豬肉乾及加工產品輸往臺灣,本報則以《找不到延長豬肉禁運藉口 中央當然要解禁 楊鎮浯抨擊:金門業者損失不眥》,評述豬肉乾及其加工產品不應列入管制之列。
本報仍憂心農委會當日定調《滾動檢討非洲豬瘟防堵措施,持續精進各項防檢疫作為》,萬一再度發現漂流死豬感染非洲豬瘟,肯定再度施以14天的管制鐵腕措施。令金門鄉親捏把冷汗的是,隔(1/17)日馬祖東莒犀牛嶼之無人島發現感染非洲豬瘟漂流死豬。為此,本報延續豬肉乾及其加工產品不應禁運的評述,爰用相關法規命比對,期待中央農委會獲得共識。
就農委會相關法規命令,本報延續1月16日解禁輸往臺灣評述如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惟其法規命令執行程序落實在《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見該法規第1條規定之《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之》,即可得知。
本報評述中央不應禁止金門豬肉高溫製程產品輸出臺灣在法律及事實上,都是有理由的。
依據《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4條規定之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係文義相同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惟該措施後段加上但書,規定《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產品,不在此限》: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連續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理,有適當包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牛、豬肉乾及其他肉品加工產品。
對此,本報據以評述:中央不應禁止金門豬肉高溫製程產品輸出臺灣在法律及事實上,都是有理由的。令人質疑的是,中央禁止金門豬肉製品輸出臺灣政策的適法性﹖中央農委會下令禁止豬肉輸出臺灣,是針對豬隻及其豬肉乾製品。惟其在非洲豬瘟病毒亦不耐熱,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專家建議,非洲豬瘟病毒可加熱56℃70分鐘、60℃20分鐘後不活化或加熱70℃立即不活化,只要經過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口蹄疫風險評估通過,即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4條第1項的《排除》限制措施。換言之,豬肉乾其相關製品,根本不應管制輸往臺灣。也就是符合前揭《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產品,不在此限》之法律文義。
本報評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隔離繫養》14天疑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14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法規命令執行程序落實在《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已如前述。惟綜觀《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共有4條文規定,均無明文禁止或限制輸送《期限》。
為此,本報依法律體系解釋,即適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之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14日。況且行政院農委會108年1月3日至1月16日公告之14日《期限》之法規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既未明文,則本報推定係適用同法第19條規定行之。是以本報評述﹕該法規定的《隔離繫養》是針對生豬而非豬肉乾,也就是14天內禁止生豬輸出臺灣。
綜上,本報評述﹕細看《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4條第1項開放可以輸出的豬肉乾其相關製品,惟中央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擴大法律解釋,似將第19條規定的《隔離繫養》禁運的生豬連同豬肉乾及相關製品,共同包裹下令1月3-16日禁止輸出。對此,農委會的作為,有依法行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