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12/7)行政院勞動部表示,關於事業單位受僱者100人以上應提供哺乳室與《托兒設施》,108年受理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申請次數為2次,第1次申請經費補助自108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
金門符合此一設置條件企業,似僅有金酒公司而已,而金門縣政府針對有關托兒設施,早已於民國90年通過相關條款實施,且托育補助未減少,金酒為公營事業,是否仍要疊床架屋﹖
【記者趙靖邦/金門報導】
鑑於為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行政院勞動部強調,勞動部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108年第1次經費補助受理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請事業單位踴躍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為鼓勵雇主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勞動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及作業須知,協同地方政府補助及輔導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
再依據規定,雇主自行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最高補助2萬元;設置托兒設施(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第1年最高經費補助已於107年7月31日修正,從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設置後或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如果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據金酒公司106年1月25日舉行資深員工表揚活動,表揚服務年資10至47年資深員工共計174人。在金門地區符合受僱員工100人以上者,金酒公司僅資深員工即符合應設置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惟其另設置一托兒設施,在金門地區而言,有否疊床架屋之虞﹖
根據90年3月22日「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規定,應設置收托未滿2歲之兒童托嬰中心; 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托兒所; 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日前(107/7月)通過為期5年(107-111年)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針對《準公共化》或《私托》托育政策指出,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方面:推動0至2歲公共托育家園、擴大2至5歲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為尊重家長選擇權方面:對於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之家庭提供《育兒津貼》,減輕家庭負擔,爰將衛生福利部現行0至2歲《育兒津貼》照顧對象,延伸至2至4歲幼兒。對此,此一《準公共化》托育政策早於今年(8/1)啟動,家長若把0-2歲幼兒送到與政府簽約的《準公共化》保母或《私托》照顧,一般家庭每月補助每人定額6千元,統一補助給家長。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指出,縣府訂有2-3歲《托育補助》,父母雙方就業且將孩子送托至合格保母或托嬰中心收托者,可依保母資格每月請領2-3千元托育費用補助,仍予維持既有福利措施,絕不縮水。
據了解,金門縣約有1864名幼兒園童,私幼園5家共170名。對此,金門公、私幼教園數比例為9:1,《準公共化》居全國之首。
金門金雞母亦即金酒公司營業收入挹注縣府有關托育政策,早已是超越台灣本島的幸福島嶼。金門一隅之地,金酒本身若再疊床架屋設置托兒設施,其需求是否有必要性﹖